|
|
|
1830年,美国政府通过《印第安人迁移法案》,规定东部印第安人全部迁往密西西比河以西的为他们划定保留地,实行种族隔离迫害。这些“印第安人保留地”绝大部分是偏僻、贫瘠的山地或沙漠地带。切罗基部族在被迫迁往“印第安准州”(即今奥克拉何马州)的过程中,历时3—5个月,约4000人丧生,占该部族人口的25%。这一惨剧后来被称为“血泪的审判”。直到1924年,美国国会才通过了《印第安人公民资格法》,宣布凡在美国境内出生的人均为美国公民。1934年,美国又根据罗斯福总统的“新政”通过了《印第安人重新组织法》,允许印第安人建立自己的政府,不再分配保留地的土地,停止强迫印第安人放弃传统文化和宗教的政策,印第安人的境况才有所改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