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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东方蜘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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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进来学习新《治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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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楼主| 发表于 2006-3-2 01:13:00 | 只看该作者
<TABLE width=345 align=center bgColor=#eaf3fd border=0>

<TR>
<TD><STRONG>冒充记者,高干,教授等行骗 </STRONG></TD></TR>
<TR>
<TD>  冒充记者,高干等行骗可拘留十日,冒充军警罪加一等!<BR>  在社会生活中,不法分子除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外,还冒充高干子弟、记者、教授、律师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BR>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TD></TR></TABLE>
12#
 楼主| 发表于 2006-3-2 01:13:00 | 只看该作者
<TABLE width=345 align=center bgColor=#eaf3fd border=0>

<TR>
<TD><STRONG>旅游景点“到此一游”</STRONG></TD></TR>
<TR>
<TD>  刻画、涂污或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TD></TR></TABLE>
13#
 楼主| 发表于 2006-3-2 01:14:00 | 只看该作者
<TABLE width=345 align=center bgColor=#eaf3fd border=0>

<TR>
<TD><STRONG>逾期不缴纳罚款</STRONG></TD></TR>
<TR>
<TD>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经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将以每200元罚款折处1日行政拘留为标准,被改处行政拘留,不满200元的,按200元计算。<BR>  折处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TD></TR></TABLE>
14#
 楼主| 发表于 2006-3-2 01:14:00 | 只看该作者
<TABLE width=345 align=center bgColor=#eaf3fd border=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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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STRONG>旅馆住宿不登记,房屋出租不记身份证</STRONG></TD></TR>
<TR>
<TD>  旅馆业工作人员对旅客不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或明知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应处以罚款。<BR>  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BR>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或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TD></TR></TABLE>
15#
 楼主| 发表于 2006-3-2 01:14:00 | 只看该作者
<TABLE width=345 align=center bgColor=#eaf3fd border=0>

<TR>
<TD><STRONG>飞机上用手机</STRONG></TD></TR>
<TR>
<TD>  在正在运营的航空器上不听劝阻,执意使用或者经劝阻后又再次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日以上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或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BR>  这就意味着,在飞机上不听劝阻使用手机,将面临公安机关的处罚。<BR>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TD></TR></TABLE>
16#
 楼主| 发表于 2006-3-2 01:14:00 | 只看该作者
<TABLE width=345 align=center bgColor=#eaf3fd border=0>

<TR>
<TD><STRONG>组织未成年人或残疾人进行恐怖表演 </STRONG></TD></TR>
<TR>
<TD>  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将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TD></TR></TABLE>
17#
 楼主| 发表于 2006-3-2 01:15:00 | 只看该作者
<TABLE width=345 align=center bgColor=#eaf3fd border=0>

<TR>
<TD><STRONG>利用他人乞讨</STRONG></TD></TR>
<TR>
<TD>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BR>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TD></TR></TABLE>
18#
 楼主| 发表于 2006-3-2 01:15:00 | 只看该作者
<TABLE width=345 align=center bgColor=#eaf3fd border=0>

<TR>
<TD><STRONG>开“黑网吧”</STRONG></TD></TR>
<TR>
<TD>  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立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上网服务经营活动。<BR>  情节严重的,除主管部门依法取缔、处罚外,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TD></TR></TABLE>
19#
 楼主| 发表于 2006-3-2 01:15:00 | 只看该作者
<TABLE width=345 align=center bgColor=#eaf3fd border=0>

<TR>
<TD><STRONG>办假证,假公章;如是单位行为要重罚</STRONG></TD></TR>
<TR>
<TD>  私刻、伪造、变造或买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印章,公文、证件、证明文件;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等有价票证、凭证,可处以拘留并罚款。<BR>  单位有这种行为的,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处罚。</TD></TR></TABLE>
20#
发表于 2006-3-2 01:15:00 | 只看该作者
路过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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