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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初,民政部提出,未成年人追认为烈士,不包括不满10周岁的孩子。江苏省人民政府据此制定出了相应的政策。在报道这一消息后,《江南时报》2003年2月26日发表评论《限制烈士年龄彰显生命关爱》,文章认为:“一个相对成熟的社会,在某些共同的大前提下,还应对不同人群细化出不同的价值评判体系,这是制度人性化关爱的需要。……我们期待着对年幼生命人性化关爱的举措,能成为最终汇成一个立体的制度化关爱年幼生命价值体系的起始之一,以与发展中的我们的社会、道德、伦理共同进步。”评论明确指出当前“烈士”评判标准的缺陷,旗帜鲜明地要求适应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需要,建立起“制度化关爱年幼生命价值的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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