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成都热线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楼主: 0007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杨铠甲《探赜索隐烈士一汉奸》

[复制链接]
141#
 楼主| 发表于 2011-8-31 01:33:05 | 只看该作者
在鄂南攻势结束之后,第140师与第20军依然在崇阳,通城周围活动,并逐次以小规模战斗争取前进跳板,积小胜为大胜。1941年1月1日,日军第6师团兵分3路大举进袭通城城郊由国军占领的要点鼓鸣山、赛公桥等地。第140师奋起抵抗,凭险阻击,将日军前锋联队击退。日军以大队为单位兵分多路寻路而进,第133师、新11师依地势分道围堵。
142#
 楼主| 发表于 2011-8-31 01:33:25 | 只看该作者
日军攻击之气焰顿衰。薛岳司令长官窥破好机,急令炮1团第5
连与新11师会合,协同进攻通城。新11师鲁道源师长在炮兵掩护之下驱兵冲杀,连克石背寺、锡山、鼓鸣山、五里牌等日军据点,仅山炮1连,日军据点工事即成死靶,不仅工事被击毁,即车运线亦遭打击。3月12日午夜,炮5连六门75山炮再度怒吼,新11师与第140师对通城县城发起两面夹攻,日军在炮击之下再也不能凭险据守,只好夺路而逃,午夜2时国军光复通城,从此之后直到抗战结束这个鄂南交通重地始终未再沦陷。
143#
 楼主| 发表于 2011-8-31 06:53:08 | 只看该作者
烈士就是为了别人的生命财产而自愿牺牲自己生命的人。自古以来,不少忠肝义胆的人为了正义,为了民族,为了国家,舍身取义,他们的义举也永远留存在人民的心中,流芳百世。
144#
 楼主| 发表于 2011-8-31 06:54:50 | 只看该作者
烈士暮年,壮心不已。——曹操《龟虽寿》   /
陈志岁《德昌公园》诗:“四艺人文盛,三湖秀水明。怡游思烈士,不敢忽兴平。”(摘自《载敬堂集·江南靖士诗稿》)
145#
 楼主| 发表于 2011-8-31 06:55:41 | 只看该作者
  《韩非子·诡使》:“而好名义不仕进者,世谓之烈士。” 三国 魏 曹操 《步出夏门行》:“老骥伏枥,志在千里;烈士暮年,壮心不已。” 晋 陆机 《辩亡论》上:“虽忠臣孤愤,烈士死节,将奚救哉?” 唐 杨炯 《上骑都尉高则神道碑》:“然后达人知足,徒兴白发之歌;烈士徇名,不受黄金之赏。” 清 叶廷琯 《鸥陂渔话·陈烈妇传诔》:“一死甘心殉所天,女中烈士瘗江边。”
146#
 楼主| 发表于 2011-8-31 06:56:12 | 只看该作者
 李国文 《月食》:“ 伊汝 的父母都是烈士,是红军东渡 黄河 时牺牲的。” 郭沫若 《洪波曲》第十三章二:“﹝‘新升隆号’轮船﹞离开 武汉 之后,在当天便遇难,而使好些朋友成了烈士。”
147#
 楼主| 发表于 2011-8-31 06:57:18 | 只看该作者
 为了别人的生命财产而自愿牺牲自己生命的人被称谓烈士!   《中国少年报》曾在一个月内收到14个省的34篇来稿,报道17个少年救人身亡的事迹,其中大多数属能力不足或抢救不当。这凸显出对于体能、智能和心性发育尚不成熟的未成年人而言,他们往往会在浓烈的“利他主义”的赞美氛围里,“义无反顾”“奋不顾身”,成为幼稚而令人痛心的小“烈士”。这种小“烈士”现象迫切需要人性关怀的介入和遏止。
148#
 楼主| 发表于 2011-8-31 06:59:18 | 只看该作者
2003年初,民政部提出,未成年人追认为烈士,不包括不满10周岁的孩子。江苏省人民政府据此制定出了相应的政策。在报道这一消息后,《江南时报》2003年2月26日发表评论《限制烈士年龄彰显生命关爱》,文章认为:“一个相对成熟的社会,在某些共同的大前提下,还应对不同人群细化出不同的价值评判体系,这是制度人性化关爱的需要。……我们期待着对年幼生命人性化关爱的举措,能成为最终汇成一个立体的制度化关爱年幼生命价值体系的起始之一,以与发展中的我们的社会、道德、伦理共同进步。”评论明确指出当前“烈士”评判标准的缺陷,旗帜鲜明地要求适应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需要,建立起“制度化关爱年幼生命价值的体系”。
149#
 楼主| 发表于 2011-8-31 06:59:59 | 只看该作者
  国务院2011年7月28日公布的《烈士褒扬条例》明确了烈士的评定标准。   条例明确,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150#
 楼主| 发表于 2011-8-31 07:01:37 | 只看该作者
 条例还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条例还对烈士评定工作的程序予以明确。根据条例,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请大家文明上网。文明交流!!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站点统计|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成都热线 ( 蜀ICP备09003094号 )  

GMT+8, 2026-5-1 06:36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成都伊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