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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王鑫 陈少飞 记者 晨迪) 6岁小孩李某与家人到某饭店用餐,不料小孩在饭店过道与送菜员相撞被严重烫伤,李某将饭店经营者王某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王某承担主要责任,赔偿相关费用的80%。王某不服提出了上诉,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终审,维持了原判。
2007年4月6日,小女孩李某随亲友在崇州市街子镇一饭店用餐。其间,李某随一成年亲友经过一过道前往饭店前堂时,在过道的拐弯处与端送熟菜的工作人员相撞,李某的胸、颈部被温度较高的油汤烫伤。随即,李某被送去医院进行治疗,住院20天共开支医疗费2.2万余元,饭店经营者王某支付了2万元。后又经相关鉴定中心鉴定,小女孩李某的疤痕整复手术还需治疗费5万元。因此,李某将王某告上了法庭,请求赔偿医疗费、后续医疗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万余元。
据了解,小女孩受伤时经过的通道为上菜的通道,但顾客也可从该通道进出,且该通道较为狭窄,拐角处几乎成直角,通行人员并不能观察到拐角后的情况。
经审理,法院一审认定,王某对小女孩的烫伤应负主要责任,李某的监护人带其到前堂时,对就餐环境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预料不足,对其烫伤后果也存在一定的过错。鉴于此,法院判决王某赔偿相关费用的80%共计71997.86元,扣除其已支付的2万元,尚应赔偿5万余元。宣判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成都市中院近日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饭店的经营者王某是否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也是其是否担责的关键因素。李某所经过的通道非饭店工作人员的专用通道,而且通道狭窄,拐角处为直角,在现实中存在危险的可能性。但王某并没有通过采取在通道处张贴禁止标示等相关措施进行有效防范,故可以认定王某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小女孩发生烫伤的主要原因。最终,法院维持了原判。 来自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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