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案例:2004年5月4日上午8时许,甲驾驶的两轮摩托与乙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由当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P>
<P> 认为甲在没有确保安全下通行、驾驶的摩托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没有配戴安全头盔,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P>
<P> 乙驾驶的小货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是造成事故的次要的原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04年5月25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之后,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权利告知书的形式告知双方,如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有异议,可在收到该认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此,甲以乙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重新作出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不服以事故另一方当事人乙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周强的起诉。
对于事故认定书(或责任认定书)不服,按照已失效〈道路交通处理办法〉的规定,尚可通过复议申请重新认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实施后,各地法院更是认为责任认定是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以行政案件立案审理。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应如何救济,而一些专家则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技术鉴定结果,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现在人民法院对不服事故认定书提起的民事诉讼予以驳回,至此,当事人似乎已穷尽救济措施。
请问:作为事故双方当事人如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应如何救济?</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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