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地热计量能否影响企业的效益问题,辛坦从3方面指出:榜首,当时热价统筹企业原有的利益。单位电地热本钱的测算办法没有改动,本钱的“断定”
选用的是老办法—“电地热企业陈说制”;发达国家燃煤锅炉房和热电厂的固定本钱的份额普通为30%~40%,而我国的比重大于50%。
第二,热计量使电地热企业效益更好。新建修建热计量收费,电地热企业的
效益是添加的,两部制热价“五五开”,根柢热价为10元/m2,计量热价为0.1元/kW·h,热计量后的能耗水平为80kW·h/m2。非节能修建进行
节能改造后实施热计量收费,企业的效益也是添加的。第三,企业对热计量收费的知道存在误区。欧洲国家修建节能和热计量同步推出、电地热企业借端不实施热计
量收费时热用户有少交20%的热费的权力。
使得节能修建的节能收益能及时的以热费下落的办法返还给节能修建的投资者—修建的整体业主。我国修建节能和热计量不同步,使得节能修建的收益变成了电地热企业的“收入”,而这种“收入”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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