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中小企业财产险,家庭财产险
保障项目 保险金额 保障范围
房屋 20-1000万元 承保由于火灾、台风、暴雨、泥石流等原因造成的房屋损失。房屋指房屋主体结构、以及交付使用时已存在的室内附属设备。投保房屋险,建议参考房屋市值,保额过低则可能无法获得足额赔偿。(备注:本保险所称的房屋为被保险人拥有合法产权的钢筋混凝土或砖混结构的住宅。)
房屋装修 5-100万元 承保由于火灾、自然灾害、外界物体坠落或倒塌等原因造成的房屋装修损失。包括房屋装修配套的室内附属设备。
室内财产 2-50万元 承保由于火灾、自然灾害、外界物体坠落或倒塌等原因造成室内财产损失。包括便携式家用电器和手表,但不包括金银、首饰、珠宝、有价证券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室内财产保额为家用电器、家具、服装鞋帽、箱包、床上用品保额之和。)
附加盗抢综合险
(可选) 2-10万元 承保家用电器(包括便携式电脑、移动电话、数码播放器、照相机、摄像机等便携式家用电器)、床上用品、家具、文体娱乐用品、门、窗、锁、现金、金银珠宝、首饰、手表等室内财产由于遭受盗窃、抢劫行为而丢失,经报案由公安部门确认后,可获得赔偿。便携式家用电器部分保额为附加盗抢综合险保额的20%,现金、金银珠宝、首饰、手表部分保额为附加盗抢综合险保额的10%。(每次事故绝对免赔500元。)
附加水暖管爆裂损失险
(可选) 1-10万元 承保因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水暖管爆裂(包括被保险房屋内、楼上住户、隔壁邻居家以及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水暖管),而导致的房屋内财产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500元。)
附加家用电器安全险
(可选) 1-10万元 承保因电压异常引起家用电器的损毁。
附加居家责任险
(可选) 1-20万元 承保在房屋内及房屋专属庭院、天台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将获得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法律费用由保险公司赔偿。
附加雇佣家政人员责任险
(可选) 1-10万元 承保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在从事家政服务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附加家养宠物责任险
(可选) 0.2-1万元 承保被保险人合法拥有的宠物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宠物不包括藏獒、阿富汗猎犬、苏俄牧羊犬及类似大型或烈性犬只)。